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匯檢罰〔2022〕2號)顯示,青島司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結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二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guī)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16〕16號)第四條規(guī)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四十一條規(guī)定,責令其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罰款2039.751945萬元人民幣,處罰決定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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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guī)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16〕16號)第四條規(guī)定: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范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yè)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于向非關聯(lián)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yè)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guī)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四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青島司泰特新材料科技公司違法被罰2040萬 非法結匯](/uploads/allimg/220525/1411011636-0.jpg)
(來源:中國經濟網)